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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禁止查看孩子短信”是想像出来的争议?

“禁止查看孩子短信”是想像出来的争议?

发布于:2009-09-30 10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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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《湖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〉办法》规定: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.对未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记、电子邮件、网上聊天记录、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、毁弃,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擅自开拆、查阅.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 外.”(9月28日《长江日报》)这一立法被许多媒体解读为“湖北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”,进而许多家长和评论者提出反对意见,争议不休.不过,我想要提醒的是,在评论一条立法前,要首先读懂法律的含义,如果对于法律本身产生了误解,那就是南辕北辙,毫无意义.

    回到条文本身,“对未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记、电子邮件、网上聊天记录、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、毁弃,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擅自开拆、查阅”,从这一法条就可以看,其他人是不得擅自开拆、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等个人信息,但是,未成年人本人与其监护人除外.而家长、父母往往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这充分说明家长、父母是可以查看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记、电子邮件、网上聊天记录、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,湖北的立法并没有禁止家长、父母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.

    媒体误读湖北省这一立法条文,估计是因为湖北的《办法》中用“监护人”的提法代替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中“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”的提法,导致有些媒体认为父母不能再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和短信,其实,监护人本身就包括父母.而且,早在今年6月份,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接受央视《中国法治报道》的采访时就指出,媒体对这一条款是误读,指出“孩子的监护人一般就是他们的父母,在这个规定中,他们并没有说家长不能查看孩子的手机短信.”有关媒体人士对于法律不懂造成误读可以理解,但一而再、再而三在同一跌倒的地方再跌倒就很不应该了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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